在跨境加密貨幣詐騙案件中,管轄區之選擇是最重要之策略決定。本文以有主張之方式,整理五個管轄區至 2026 年為止對數位資產詐騙之處理,並以受害者實際可採取之行動為導向。
香港特別行政區
香港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(VASP)許可制度已全面上路。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受證監會(SFC)監管,並須遵循對資產追蹤實質助益之反洗錢義務。
對受害者而言: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受理針對持牌 VASP 所持加密資產之 Mareva 及 Norwich Pharmacal 令。針對無牌平台之凍結令理論上可行,實務上送達困難。
新加坡
《支付服務法》(PSA)就數位支付代幣服務建立類似之許可制度,金融管理局(MAS)執法一貫,持牌交易所對法院命令之配合度良好。
對受害者而言: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對數位資產案件有穩健之判例紀錄。事實前提成立時,針對交易所之第三方揭露令為常規可用之工具。
英國
英國歷來以普通法推動;2023 年《金融服務與市場法》擴大監管範圍,但實際執法能量仍集中於 FCA 之授權與情報部門,而非訴訟部門。
對受害者而言: 在對手方或資產涉及英國時,全球凍結令(WFO)仍為強力工具。Norwich Pharmacal 路徑下之訴前揭露令對非當事方之交易所仍為可取。
美國
美國執法為縱向分散:SEC、CFTC、OFAC、FBI(IC3 及其分支)及各州機關皆有並存管轄。多數個別受害者以 IC3 通報為入口;後續與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之協調則因案而異。
對受害者而言: 於具六位數美元以上規模且有美國連結之案件,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追討具可行性。實際時程較香港或新加坡為長。
歐盟(《加密資產市場法》,MiCA)
MiCA 已於全體成員國生效。持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(CASP)統一適用揭露與市場濫用規則。執法能量因成員國而異;歐盟境內跨境追回因長年既有之判決承認架構而較為順暢。
對受害者而言: 對手方為持牌 CASP 時,MiCA 之義務使揭露與追回較以往顯著容易。對手方為無牌業者時,實務因成員國而大不相同。
對策略之意涵
「我應該選哪個管轄區」之答案幾乎總是「最先被資金觸及且願意配合之管轄區」。實務上亞洲案件多為香港或新加坡,大西洋兩岸案件多為英國或美國。本所之完整作法於 跨境資產追討 頁說明。
本文僅供資訊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管轄區規則持續變動;仍需以個案專屬評估為準。
若您的情形與上述主題相關,本所提供免費初步諮詢。